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在本市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条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三条公证员初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聘任工作,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标准。公证员中级、高级职称实行评审。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任四级公证员以来年办证量达到60件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的案例说明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