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图书(资料)馆(室)中,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情报服务、读者阅读活动策划指导、数字资源远程教育服务、文化展览展陈策划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相关人员除外)。

第二条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三条图书资料系列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经考核后聘任,聘任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有关规定,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第四条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机构。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聘任图书资料初级职称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图书资料初级职称满4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含高中),聘任图书资料初级职称满7年。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1篇及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独立撰写专业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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