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在任统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1项,或被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并组织实施;

2.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级统计调查项目1项,或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2项,或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3项,或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内部统计调查项目3项;

3.组织编辑3 本(年)全国、省部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统计资料;

4.在开展统计及相关业务工作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5.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在任统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公开发行的统计及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文章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独立完成的统计及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不少于3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完成的统计及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析、课题报告等不少于5篇,并经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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