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拟聘任工程师职务,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中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1基本掌握科技管理方法,有独立工作、独特见解能力。
2较系统的掌握科技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知识,在科技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一定业绩。
3.有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收益。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对于先评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需满足以下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撰写1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不强制要求发表)
2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单项科技管理工作总结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