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无相关尚在有效期中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范围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本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者上年度未通过本市中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本年度有重大突出业绩除外),不接受申报。

3、事业单位按照缺额申报原则,由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缺额申报意见。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受理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按规定受聘助理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按规定受聘助理工程师职称4年以上。

申报人员需提交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人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提交论著时,申报人员须提交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

2、提交论文时,申报人员需提交1篇(含)以上论文,选择其中一篇论文作为主审论文。论文要求独立撰写,与申报人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已发表论文应在材料申报日前正式刊登,仅有论文录用证明而未见刊的论文视作未发表。

3、提交项目技术总结报告时,要求结合本人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含)以上。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总结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同时需要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并由2位高级工程师针对该总结出具评价推荐意见。

(二)论文/技术总结原稿字数须2000字(含)以上。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审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阅时以中文内容为准;非主审论文的外文论文请提供中文内容概要简介。

(三)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均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四)严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为防止出现学术腐败,申报者须同步提交论文及查重报告。评委会也将对申报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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