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采取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期内可以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审计局相关部门。


在从事与审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期间,审计工作经历应符台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3次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4次以上,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3.担任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地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首级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4次以上。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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